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根据《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新科〔2017〕105号),决定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仪器原值奖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自《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新科〔2017〕105号)文件印发以来,经省科技厅备案并正式运行的尚未享受研发仪器原值补助的新乡自创区内新型研发机构。
二、补助标准
根据研发仪器投入原值,一次性按1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三、申请材料
(一)新型研发机构奖补资金申请书;
(二)新型研发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文件;
(四)研发仪器原值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证明材料。
四、有关要求
1.申请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两份;汇总表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2.申请材料、汇总表由各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上报;
3. 材料于2019年4月8日前报至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479房间)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