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深入开展,构建更高质量的和谐劳动关系,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现就做好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通过选树表彰模范企业和工业园区,充分展现党的十九大以来我省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新成就,大力弘扬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创新和完善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协商协调机制,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激发广大企业改革发展、创新创造动能和全体劳动者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绚丽篇章作出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
模范企业及工业园区评选范围:全省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等),近5年来已经获得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称号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推荐。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员单位、各类企业及基层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业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表彰及推荐名额
拟表彰全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45家、全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5个、全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先进个人150名(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其中,工业园区推荐名额由各地根据评选标准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自愿确定,每地最多推荐一个园区(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
三、推荐评选原则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差额推荐、择优确定;坚持三方共同评选推荐。
四、推荐评选标准
(一)全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
1.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用工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诚信经营,没有发生违法案件、重大违纪问题和重大责任事故。
2.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履行全面,签订率达到100%;规章制度健全;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3.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权益。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没有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强迫加班、超时加班行为,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定期向职工公开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职工参保率100%。
4.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效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定期组织健康检查,不使用童工。
5.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集体合同(中小微企业也可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集体协商程序规范;按规定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集体合同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备案及时,合同履约率和职工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依法加强民主管理。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中小微企业也可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覆盖)讨论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或定期与职工代表(工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并处理职工意见建议。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会工作达到标准化要求。
7.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及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健全。对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化解和调处,有效防止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8.重视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工教育经费足额到位。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技能和文化知识水平。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职工身心健康。教育引导职工通过正当途径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9.企业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充分。坚持把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尽职履责,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二)全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标准
1.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现覆盖,覆盖企业达90%以上。
2.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以来园区内无重大的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先进个人标准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忠诚,信念坚定。
2.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声誉。
3.在本职岗位扎实苦干、勤奋敬业,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在干部职工中有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在推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4.在本系统、本单位从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
五、推荐评选程序
(一)企业和工业园区向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申报。
(二)县(市、区)级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先进个人进行初审。
(三)省辖市级三方机构对县(市、区)级三方机构推荐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先进个人进行复审(省直管县(市)不用报省辖市进行复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三方机构在本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三方办公室推荐。
(四)省三方办公室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表彰企业、工业园区及先进个人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报省三方委员会终审决定;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返回省辖市三方机构重新审核,确有问题的,不再推荐。
六、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推荐评选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统筹谋划,精心实施,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参与评选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创建活动的认知度和影响力。推荐评选要结合当前实施的“和谐同行”千户企业培育行动和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试点工作,统筹考虑各类企业,适当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二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程序及比例进行审核推荐,切实把好法律规定关、职工意见关、部门核查关,真正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表率的模范企业和工业园区及先进个人推荐上来。三是做好申报材料报送工作。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全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全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见附件3)、全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4)、三方委员会推荐文件、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对本企业申报的审议情况报告、企业规章制度一套(电子版)、本企业有效期劳动合同(任意一份)和集体合同文本复印件;本地推荐评选工作情况报告。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要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或省直管县(市)三方机构确认、盖章;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报告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确定,并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共同签署、盖章;被推荐工业园区的申请报告,应由工业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签署、盖章。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翔实、事迹突出、文字简洁。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三方办公室于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省三方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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