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激发创新活力和动力,更好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以下简称《办法》)、《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豫科〔2018〕13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补贴对象
管理单位:已入驻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并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用户:利用省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
管理单位和用户双方均不得有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予支持。
(二)补贴范围
对管理单位将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用户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行为(仅限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予以支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只能以管理单位身份申领奖补,不能作为用户享受补贴。
二、补贴方式及标准
(一)补贴方式
结合我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工作现状,对管理单位和用户的补贴均采用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支持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根据省平台审核的有效数据,按照年度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单位按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总收入20%的比例进行绩效奖补,合格单位按10%的比例进行绩效奖补;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补贴金额不高于10万元,单个单位奖补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用户使用省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其相关证明材料给予30%的补助。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额度为20万元;创新创业团队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三、申请兑现
(一)管理单位补贴
1. 管理单位登录省平台网站(http://www.hniss.cn),完善服务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服务合同/协议、发票、服务结果/检测报告等),佐证资料内容均应为可公开的,如有涉密内容应解密后上传,因上传佐证资料泄密导致的后果由上报单位自行承担。2018年度未通过省平台而在线下真实提供的服务,可通过省平台首页的“管理单位服务记录填报入口”进行补录。
2. 管理单位需填写“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单位后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表中服务清单可由系统导出),打印后连同服务合同/协议、发票、服务结果/检测报告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推荐单位。
3.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由省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推荐;省科技厅属科研院所直接报送;其他管理单位通过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推荐报送。各推荐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填写推荐表(详见附件2),加盖推荐单位公章,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用户补贴
2018年度用户在省平台发生的科技创新活动无需单独申报,根据管理单位绩效奖补的核定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核定、给予用户补贴。
四、时间要求
在线补充填报、提交材料时间截止至2019年4月25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发生的开放共享服务,不再接受服务信息补录,符合双向补贴政策的共享服务须通过科技创新券系统全流程开展,否则无法享受补贴。
(二)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内容做真实性承诺,如发现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则停止补贴;已补贴的资金将按规定追回,并纳入科技诚信系统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联系方式
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曾 谦 王 帅 0371-65957129
QQ群:828855423
邮箱:hnisscn@163.com
材料报送地址:郑州市政六街2号省科学器材供应中心5楼
省科技厅 马庆波 0371-86507702
省财政厅 王庆杰 0371-65808626
附件:1.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单位后补助申请表
2.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推荐单位汇总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日